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9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雅玲 債務人 陳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玖拾玖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陳有在 民國102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萬,借期起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至122年11月28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63%。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另系爭貸款約定如自撥款日起3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債務人應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1.自本借款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06月28日,依約定書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債務人享有優惠利率,且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陳有在一次清償本金25,861,425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128,774元。(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繳款明細乙份、利率查詢表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有在│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8%│││258614││6月28日起│││││2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有在│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8614││7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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