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字第140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年
8月23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9900346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叁佰元。
扣案之新台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1)時間:民國99年8月17日19時許。
(2)地點:台北縣台北縣板橋市○○○路○號9樓麗堤汽車旅館
(3)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
(3)證人即男客 夏群猙 於警訊時之證言。
(4)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淫1次後,為警於99年8
月17日下午7時28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號9樓麗堤
汽車旅館111號房查獲。
三、扣案之新台幣3000元,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且為被
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