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8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與被告 饒禮和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者,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訴外人 饒光亮 所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被告 饒明和 、 饒順和 應將上開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饒明和之個人基本資料顯示,該員已於民國105年1月6日死亡,惟原告經通知後,迄未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 陳明 是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是原告應補正:㈠被繼承人饒明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略),㈡如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遺產管理人,㈢陳報是否為訴之變更或追加,㈣依追加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