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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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受刑人黃正立因詐欺取財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減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至上開2罪,固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時,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其應執行之刑縱逾有期徒刑6月,亦得易科罰金。惟按「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被告與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24年院字第1356號著有解釋可資參照,而本件僅係檢察官就被告已判決確定刑期聲請合併定執行刑,逾原確定判決主文以外部分,檢察官既未為聲請,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逕為裁定,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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