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830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羅文輝
(送達代收人彭怡敏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9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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