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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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簡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簡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范台新指定輔佐人孔淑媛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就被告邱范台新部分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范台新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原易字第165號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經調查後,認被告邱范台新部分,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被告邱范台新部分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