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潘麗花受刑人陳文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麗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由具保人潘麗花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4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經檢察官以傳票合法送達至受刑人住所,通知受刑人應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到案執行;復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107年9月28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均未遵期到案。檢察官復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刑人,然亦拘提未獲。又受刑人於107年3月16日因另案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發布通緝中而尚未緝獲,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