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THICHUYEN(越南國籍)具保人阮氏面(越南國籍)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執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氏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NGUYENTHICHUYEN(下稱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阮氏面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上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偵訊筆錄、刑事責付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查被告前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3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然被告已於民國105年3月9日出境,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有上開判決、桃園地檢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證據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裕芷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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