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柏輝
籍設臺南市○區○○路0號○○○○○○○○南區辦事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拾月。
理由受刑人吳柏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
2至5已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均為毒品案件、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19罪)犯罪日期107年12月9日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66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9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12號109年度訴字第759號109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日期108年08月22日109年09月02日109年09月02日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12號109年度訴字第759號109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日期108年09月23日109年10月05日109年10月05日備註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9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59號109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日期109年09月02日109年09月0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59號109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05日109年10月05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