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旗簡字第330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934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