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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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4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依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僅記載主文,及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1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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