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86號
原   告  粘貴棠
被   告  郭秀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秀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8萬993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拾壹元。茲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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