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865號
原告 王芝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惟原告因重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各6,640元、3,42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張可稽,其溢繳3,420元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