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0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被告 趙照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13元,及其中新臺幣21,919元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