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0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吳苡彤

被告 趙照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13元,及其中新臺幣21,919元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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