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