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瓊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641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下: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曾瓊玉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晚間6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往金山街方向,行經同市區○○街000號旁欲迴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迴轉,適 廖紀柔 (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後方行駛至該處,見狀因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廖紀柔因而受有雙膝及左腳踝擦挫傷、右側肩膀挫傷及左側前臂挫傷等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下述資料為證。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刑事撤回告訴狀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