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326號聲請人 王聖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亞聖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本票原本、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具狀撤回請求系爭票號CH506474號之本票(本票無發票日屬無效票據),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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