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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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施逸綸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桃園&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逸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即具保人經傳、拘未獲,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從而,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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