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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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秋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秋和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秋和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編號4至
5之罪刑,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04號及100年度訴字第690號、第77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2月、11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年1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附表:受刑人蔡秋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攜帶凶器竊盜│共同攜帶凶器竊盜│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100年5月2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299號、第3653│100年度偵字第3299號、第3653│100年度偵字第3299號、第3653││││號(聲請書漏載第3653號)│號(聲請書漏載第3653號)│號(聲請書漏載第365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04號│100年度易字第504號│100年度易字第504號││├───┼──────────────┼──────────────┼──────────────┤││判決│100年9月16日│100年9月16日│100年9月16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04號│100年度易字第504號│100年度易字第504號││├───┼──────────────┼──────────────┼──────────────┤││確定│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50號│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50號│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5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日│100年7月14日│(以下空白)│├───┬───┼──────────────┼──────────────┼──────────────┤│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第│││││1242號(聲請書漏載第1242號)│1242號(聲請書漏載第124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90號、第778│100年度訴字第690號、第778│││││號(聲請書漏載第778號)│號(聲請書漏載第778號)│││├───┼──────────────┼──────────────┼──────────────┤││判決│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90號、第778│100年度訴字第690號、第778│││││號(聲請書漏載第778號)│號(聲請書漏載第778號)│││├───┼──────────────┼──────────────┼──────────────┤││確定│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48號│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