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畜牧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1157號受裁定人即被告 鄭登來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因違反畜牧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之燙毛機貳台、脫毛機肆台應發還鄭登來。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畜牧法案件,其持有之燙毛機2台、脫毛機4台前經扣押。茲本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上開扣押物未經宣告沒收,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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