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3號上訴人即原告 薛惇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文峯 間109年度訴字第6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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