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滿(即 蔡清正 之繼承人)
蔡佳書 (即蔡清正之繼承人) 蔡勝杰 (即蔡清正之繼承人) 蔡端雅 (即蔡清正之繼承人) 蔡佳真 (即蔡清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清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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