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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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3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7年7月19日採尿前2、3日│97年7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97年度偵字第419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3號│97年度易字第68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3號│97年度上易字第747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17日│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