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