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53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吳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福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梓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