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
原告 廖志偉
被告 陳何百合
訴訟代理人 陳憶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月13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