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盧三貴 法定代理人 盧天平 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秋華 ( 盧德利 之承受訴訟人)
盧振豐 (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泓維 (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玉菁 (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42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萬8,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劉千瑜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