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晴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第一期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