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上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AW000-H109387(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AW000-H109387(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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