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四一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零伍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伍佰零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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