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喻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喻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喻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0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3月、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38
4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3月、
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而確定,受刑人於10
5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11月24日,累進縮刑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11月2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738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