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請人 陳戊興 上列聲請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9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顯不合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