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債權人朝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債權人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二人之 駱騏濬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福利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樓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朝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
台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
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