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161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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