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8號原告 張紹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108年9月6日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次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因此,非受交通裁決處分之人,即無於交通裁決事件實施訴訟之權能,其起訴自非適法。
二、經查:原告於108年9月1日14時19分許在南投縣魚池鄉台21線57.5公里處,因未依規定而擅自穿越車道,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所屬警員認原告有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違規情形,並填製舉發日期108年9月6日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期日為108年10月21日等情,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108年9月24日投集警交字第1080012688號函在卷可稽。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請求撤銷原處分。然而,系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之函文,性質上僅屬於觀念通知,並非屬發生具體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又本件迄今並未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一節,有本院108年10月2日電話紀錄可參。則原告起訴時,尚未有任何裁罰之行政處分存在,原告並非受交通裁決處分之人,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撤銷不具行政處分裁決效力之系爭舉發通知單,其起訴程序即不備其他要件而為不合法,且不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收受就本件違規行為製發之裁決書後,倘仍有不服,得依法於該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對該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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