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心怡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宗言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心怡應予免責。
理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
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第141條之規定乃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第141條之規定給予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可明知。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21日開始清算程序,然清算財團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終止清算程序,又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自己及依法應負扶養義務者之必要支出費用為148,800元,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尚餘43,200元,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應免責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聲請人於裁定不免責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於108年
2月間分別清償債務,各債權人受償之金額已逾原裁定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支出之餘額43,200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本院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陳述如下:
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自清算不免責裁定後,共計已償還債權人15,655元。
㈡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計算至108年3月5日
債務人共積欠218,886元,債務人於108年2月19日確實清償3,150元,惟債權人認為債務人不應免責。
㈢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自不免責裁定後僅
償還5,000元,至108年3月11日止仍積欠約34.4萬元,償還比例過低,且債務人債權發生原因多為信用卡及現金卡,其償債能力與負債比例過於懸殊,顯有奢侈浪費之情事,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而生之清算原因,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另同條例第132條之立法目的,乃在避免因債務人一時陷於經濟困難者喪失繼續生活之意志,而賦予其經濟上重建之機會,並非保障生活奢侈之人能藉此制度免除積欠之債務,故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本件不免責裁定後,
債權人於108年2月22日共受償10,110元,請查明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數額,倘若有一普通債權人未達應受分配額時,應裁定債務人不免責。㈤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略以:本件計算至10
6年9月20日止之債權金額為330,659元,於不免責裁定後至108年2月19日止,共計受償5,085元。請調查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已達應受分配額,以判斷債務人是否應予不免責裁定。又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後,未主動聯繫清償債務,卻逕於108年2月19日向債權人匯款5,085元,並認已清償達債權人之應分配額而聲請免責,顯見債務人除無積極清償債務之誠意外,確實有能力一次清償債務卻不為,僅欲藉由消債條例脫免應負之清償責任,有違消債條例之立法理由及精神,對努力工作按時還款之一般債務人不公,故本件應予不免責裁定,並警惕債務人應奮起努力工作清償債務。
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截至108年3月5日止,債
務人尚積欠273,940元,於108年2月22日自行償還信用卡債務3,950元。
㈦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本件計算至106年9月
20日止之債權金額為20,037元,於不免責裁定後至108年2月19日止,共計受償310元。請調查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已達應受分配額,以判斷債務人是否應予不免責裁定。又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後,未主動聯繫清償債務,卻逕於108年2月19日向債權人匯款310元,並認已清償達債權人之應分配額而聲請免責,顯見債務人除無積極清償債務之誠意外,確實有能力一次清償債務卻不為,僅欲藉由消債條例脫免應負之清償責任,有違消債條例之立法理由及精神,對努力工作按時還款之一般債務人不公,故本件應予不免責裁定,並警惕債務人應奮起努力工作清償債務。
四、經查:㈠聲請人於106年7月17日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6年9月21日以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嗣因聲請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經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然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本院於107年6月13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現復聲請免責,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以及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而為免責與否之裁定,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據其自陳沒有工作,因工作會暈眩,有
地中海型貧血,甲狀腺低下,28歲以後每天要吃藥,但沒有證明,收入是伊先生給的,每月8,000元是伊個人伙食費、生活費、家裡開銷、電話費,不夠再向伊先生拿等語(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卷第87頁至第88頁)。經查,聲請人105及106年均無所得,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卷第99頁至第101頁)。然按固定收入應係指債務人現時可經常性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等所得,並可期待將持續固定保有者而言。次按所謂固定收入,並不限於債務人之勞力所得,無論其收入為有償或無償取得,倘係長期、定額,足以構成更生方案履行保障即屬之,如政府固定之補貼(包括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費等)、對債務人負扶養義務人固定給付之扶養費等是(臺灣高等法院100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6號參照)。聲請人每月向伊先生拿取8,000元,雖屬無償,惟因屬固定、定額,核屬其每月之固定收入,扣除必要之伙食費4,500元,電話費300元、交通費400元及生活雜支1,000元,尚有餘額1,800元,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43,200元【計算式:(8,000元-6,200元)×24個月=43,200元】。故聲請人如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須清償達43,200元,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需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㈢又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合計受
償43,260元,其各債權人受償情形如附表所示,此據聲請人提出匯款單等影本為證,且債權人就其受償額亦不爭執。再據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清算程序編造之債權表所示,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如「債權總額」欄、「債權比例」欄,而聲請人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合計受償43,260元,各債權人受償金額如附表「債務人已清償金額」欄所示,足認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由上所述,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各債權比例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債權人│債權表之總額│債權比例│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債務人已清償金額│││(新臺幣)││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新臺幣)│││││得之應受分配額(新││││││臺幣43,200元×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55,369元│9.08%│3,923元│3,950元││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657,922元│23.39%│10,104元│10,110元││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24,790元│11.55%│4,990元│5,000元││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18,650元│36.22%│15,647元│15,655元││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205,034元│7.29%│3,149元│3,150元││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20,037元│0.71%│307元│310元││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330,659元│11.76%│5,080元│5,085元││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債││││││權人為聖文森 商曜誠國 ││││││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總計│2,812,461元│100%│43,200元│43,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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