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盧志權

債務人 許志勵

許國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35,59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1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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