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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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287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張家源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存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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