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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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28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張家源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存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