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06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TouManWai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吉.巴乙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1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