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美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27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美惠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王美惠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鄉○○村○○路由西往東方向,行經該路段與民生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時,不慎與 謝武龍 所騎乘沿民生路由北往南方向駛來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雙方均人車倒地,謝武龍並受有右下肢裂傷、右腳裂傷、右手肘裂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王美惠於肇事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傷者謝武龍即時救護或為必要處理,逕自騎車離開現場。嗣經警據報循線查獲。
㈡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美惠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審判中之自
白供述(警卷第1頁至第4頁;偵卷第6頁至反面;本院卷第35頁、第45頁)。
㈡證人謝武龍於警詢筆錄中之證述(警卷第5頁至第7頁)。
㈢證人謝武龍之 劉泰成 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警卷第22頁)。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張、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及㈡1份
、現場及車損照片15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張(警卷第8頁至第19頁;偵卷第8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素行尚稱良好。其已婚並育有2名成年子女,現為家管,學歷為高職畢業,生活及經濟狀況穩定。另其犯後業已賠償被害人並達成和解,有雲林縣斗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1張(偵卷第7頁)在卷可參,其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對其所犯亦表悔意,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程度、損害範圍及業已調解成立未據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上述,其因智識未週,一時失慮,致犯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諒應知所警惕,重視交通安全,守法慎行,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期勿再犯。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㈡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附記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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