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秀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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