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蔡瑞珍 被告 周春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8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李岳法官王耀興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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