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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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郭曉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至96年5月間,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90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曉玉│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8908││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曉玉│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90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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