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港小字第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李素眞
       陳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柒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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