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訴人戊○○
乙○○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86,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8,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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