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林岳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8813元││4月10日起│││├──┼───┼─────┼──────┼─────┼──────┤│002│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30596││4月10日起│││││元│││││├──┼───┼─────┼──────┼─────┼──────┤│003│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8774元││4月10日起│││├──┼───┼─────┼──────┼─────┼──────┤│004│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0119││4月10日起│││││元│││││├──┼───┼─────┼──────┼─────┼──────┤│005│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43689││4月10日起│││││元│││││├──┼───┼─────┼──────┼─────┼──────┤│006│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363││4月10日起│││││元│││││├──┼───┼─────┼──────┼─────┼──────┤│007│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7549││4月10日起│││││元│││││├──┼───┼─────┼──────┼─────┼──────┤│008│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34963││4月10日起│││││元│││││├──┼───┼─────┼──────┼─────┼──────┤│009│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26274││4月10日起│││││元│││││├──┼───┼─────┼──────┼─────┼──────┤│010│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35006││4月10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813元││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596││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74元││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119││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689││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363││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549││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963││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274││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林岳彬│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006││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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