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0九號
聲請人甲○○Dav
山台地乙○○Dor共同代理人史可堯
路18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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