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英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英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英鴻雖提起上訴,但陳明「僅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而未敘明具體上訴理由,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簡方毅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