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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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5號上訴人 虞若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鏘玉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075號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