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沈運清 被告 賴坤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7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